记者19日从民政部了解到,民政部近日印发了《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》,部署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,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不超过150个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(市、区、旗)。
根据通知要求,示范创建以县(市、区、旗)及直辖市的区(县)为主要对象,通过自愿申报、初步推荐、全面创建、省级评价、评估核实、公示命名的程序确认,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。
通知指出,各地要对照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(市、区、旗)创建达标体系(试行)》中关于思想引领、组织领导、工作机制、家庭保护、学校保护、社会保护、网络保护、政府保护、司法保护、机构建设、队伍建设等11个方面76项工作标准,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创建标准,切实提高创建工作的针对性、指导性和实效性。
通知还设定了“负面工作清单项”,建立退出机制,加强动态管理,每年对已经获得“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(市、区、旗)”称号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,对工作不达标或发生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或案件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,取消其示范称号,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、影响力和示范作用。